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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低价中标后破产不能履约,谁之过?

政府采购信息网 孙戴峰 2024-12-06 18:48:23

关键词

案例回放

某大学校园内绿化养护服务项目公开招标,预算金额116万元,9家投标人参与投标。C供应商报价为58万元,其余8家投标人报价均在90万元以上。面对较大的价格差异,评标委员会商议后,安排了C供应商授权代表就报价、成本核算等问题进行书面说明。C供应商授权代表提交了其在该绿化项目附近正在进行的另一规模较大项目的施工合同,并表示,在派遣施工人员、物品材料的运输方面,两个项目可资源共享,从而节约大量成本,打消了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的顾虑。最终,C供应商成为中标人。签订合同一个月后,采购人向财政部门反映,C供应商宣布破产,合同单方面终止。该项目经财政部门同意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问题引出

供应商低价中标后破产不能履约,谁之过?

专家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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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本案例中,评标委员会的处理方法并不违规,但能否诚信履约,仅凭供应商的一份合同就得出结论显然是不严谨的,本案例的履约情况也说明了这一点。本案例中,评标委员会仅凭一份合同就认定C供应商低价合理,而没有对该供应商的其他情况进行全面了解,也没有运用专业知识进行客观分析、根据市场客观规律进行测算成本,最终导致了供应商难以履约、项目不得不重新采购的结果。因此,评标委员会在履行“投标人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报价,是否会影响产品质量及诚信履约”的审查职责时,不仅要认真研究其所述的“合理”理由,而且还应当结合该供应商的发展情况,进一步了解该供应商的综合实力、有无履约能力等。只有这样,才能科学研判该供应商是否能诚信履约。对不合理低价,该“亮剑”时还得“亮剑”。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政府采购项目顺利完成。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作者:孙戴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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